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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护照签发服务指南

普通护照签发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护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负责签发,指南指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模板政、服务服务军高级官员、指南指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官员、模板全国政协主要领导人、服务服务外交官员、指南指南领事官员等及其随行配偶、模板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持用。服务服务下面是指南指南我分享的普通护照签发服务指南,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模板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国公民申请普通护照。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三、受理机构

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四、申请条件

(一)中国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即可凭身份证提出申请普通护照。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还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具有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1、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以下条件可申请补发普通护照

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

(四)具有以下条件可申请普通护照加注

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多音字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五、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签发普通护照。

六、申请材料

(一)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二)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三)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四)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国家移民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材料。

(五)未满十六周岁的,由其监护人陪同,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六)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除提交(一)、(二)、(三)、(四)项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

(七)现役军人除其提交第(一)、(二)项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及复印件,以及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

(八)换发普通护照的除提交(一)、(二)、(三)、(四)项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还需提交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

(九)补发普通护照的除提交(一)、(二)、(三)、(四)项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原普通护照损毁、遗失或被盗的情况说明;因普通护照损毁申请补发的,还需提交损毁的'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补发普通护照的,还需提交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

(十)申请普通护照加注需提交申请表、有关证明材料、有效普通护照、居民身份证。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申请加注,还需提交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

七、办理方式

由申请人本人(未满十六周岁的由监护人陪同)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

八、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四)申请人领取证件。

九、办结时限

居民在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跨省异地申请普通护照的签发时限为20日。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能在上述时限内签发普通护照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普通护照的签发时限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公民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因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紧急出国出境参加会议谈判、签订合同;出国留学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需要立即出国出境的。对具备上述加急事由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相应材料,对批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1993〕价费字16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二)收费标准

1、护照160元/本。

2、护照贴纸加注20元/枚。

十一、结果送达

批准签发的普通护照,根据本人意愿由申请人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现场领取,或者通过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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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图书馆的服务指南

一、读者办理借书证、阅览证,均免收工本费。新、老馆借书证通用。

二、请本人携带二代身份证,在自助办证机上办理,或携带身份证件原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军人证、驾照、外籍护照、港澳身份证、台胞证),填写相关身份信息到总服务台人工办理。

三、办证种类:

1、借书证

(1)个人借书证:押金50元,可借文献3册/件。

(2)家庭借书证:押金200元,可借文献10册/件。

两类借书证有效期2年,到期须验证后方可继续使用。外借期限为60天,到期前可以续借一次,时间为30天。

2、阅览自习证

凭证可以到馆自修、阅览馆藏普通图书、报纸、期刊、工具书、部分地方文献、专题文献。阅览证长期有效,一人限办一个,不可代办。

四、补证

1、如借书证不慎丢失,请及时归还所借图书,到总服务台或通过电话办理挂失手续。

2、挂失一周后,须本人持有效证件到总服务台现场办理,不可代办。补证收费成本费5元。

五、退证

1、读者须还清所借文献,由读者本人携带读者证、身份证件原件,前往总服务台现场办理。退证后,读者证由总服务台收回。

2、若押金收据遗失,借书证丢失,挂失一周后,须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退证手续。

3、替他人办理退证手续的,须持委托人、受委托人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退证手续。

4、阅览自习证无需退证。 文献借还指南:

一、文献借还1、读者借还文献均通过自助借还设备及文献借阅区服务台办理 。 2、每证可外借文献的数量、借期均与读者证功能为准。3、报纸、工具书、地方文献、专题文献仅提供阅览服务。二、文献续借1、外借文献在到期前可续借一次,续期30天。2、建议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进行续借,以便续借不成功时,仍可到馆办理续借或者归还图书。3、续借方式:网上续借:登陆济南市图书馆网站进行图书续借。电话续借:读者可直接拨打服务电话进行图书续借。通过自助借还设备及文献借阅区服务台办理4、有下列情况之一,图书将不能成功续借。(1)读者卡密码输入不正确;(2)所借图书已经过期或已办理过续借手续;(3)有违约行为且未缴纳相关款项;(4)读者卡已过有效期。三、文献污损、丢失、逾期1、请爱护文献,借书前请自行检查书刊、音像资料,如有污损或缺页等情况,可向工作人员说明,由工作人员加盖污损章。归还时如遇文献及相关附件的污损、丢失,按照《济南市图书馆关于文献污损、丢失、逾期处理实施细则》执行。请本人持读者证前往各层服务台办理赔偿手续。2、请按期归还文献,如有逾期需缴纳逾期费0.05元/册/日,最高上限为10元/册。3、持有逾期图书的读者不能继续借书,待您将逾期书刊归还并缴逾期费后,可继续借书。4、未办理图书外借手续夹带出馆按偷窃行为处理。5、文献条码、RFID芯片丢失,每片交纳3元加工费。

文献阅览指南

1、到馆读者可凭本人有效证件(借书证. 阅览证 、身份证) 进入阅览室。2、阅览室实行全开架阅览,读者选书时须使用代书板,每次限取图书1册,阅后放回原位,切忌乱插乱放;私自携带出室。3、凡将未经办理借阅手续的图书有意通过隐匿等方式带出室外的,视为偷盗行为,一经确认,按偷盗图书相关规定处罚。4、对所查阅图书,请当面检查,如发现污损. 撕页. 描拓等情况, 立即向工作人员说明, 由工作人员加盖污损章以明其责, 否则由读者本人负责。5、凡需复印者,在工作人员允许后办理复印手续,到本馆文印室复印后,请及时将原件送回阅览室。6、阅览室图书只限本室查阅,一律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可提出申请,经馆长批示后,方可借阅,借期不超过一个月。7、请爱护公共设施,如有损坏按规定赔偿。8、保持室内安静(严禁在室内接打手机),并注意清洁,不得喧哗, 随地吐痰,抛弃纸屑等。

哈尔滨工程大学图书馆的服务指南

哈尔滨工程大学图书馆

1. 注重文明、礼貌,避免大声喧哗;

2. 凭本馆借书证借阅图书资料和进入阅览室阅览;

3. 保持阅览室安静,将手机(呼机)铃声关闭;

4. 珍爱图书资料,文明借阅,杜绝损毁图书行为;

5. 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

6. 自觉抵制有损读者形象、有损学子风范的行为。 借阅规则(试行)

一、 校园卡借阅功能开通办法

校园卡由校园卡管理中心统一办理,全日制学生的校园卡书刊借阅功能自动开通,其他读者的校园卡书刊借阅功能需本人到图书馆二楼总服务台办理开通手续。

二、

借书

1、读者须凭本人有效校园卡来馆借阅书刊。

2、借阅范围:借阅书库的图书提供外借服务;样本书阅览室及各期刊阅览室的书刊仅供室内阅览,不外借,可馆内复印。

3、借阅册数及期限 读者类型 允许借阅册数 借阅期限 续借次数 续借借期 院系教师 25册 180天 3次/本 15天/次 学生 无限册 45天 3次/本 15天/次 机关行政人员25册90天3次/本15天/次4、借书时请当面检查,发现有污损、残缺等情况,应立即向工作人员声明并加盖印记,否则在还书时发现以上情况,视为借阅人所为。

三、还书

读者应按期归还所借图书,还书处设在二楼总服务台。

四、 预约

教职工最多可预约2册图书,学生读者限预约2册图书;预约图书回馆后在预约架上仅保留3天,图书馆通过E-MAIL向读者发出取书通知。

预约方式:拟预约的图书仅在“可借复本”为零时方可预约。读者可通过“馆藏书刊检索”查出欲预约图书,然后在详细信息的页面上点击“读者预约”按钮,在预约界面上点击“执行预约”。

读者在办理预约业务时,如累计3次未按规定期限借阅所预约图书(以图书馆发出取书通知为准),将暂停其借阅权限45天。

五、 续借

读者在图书到期前10日内方可进行续借,每本图书只能续借1次,教职工续借期为30天,学生续借期为10天,续借期自期满之日起计算;被他人预约的图书不可续借。

续借方式:在图书馆主页“个人信息查询”处输入卡号和密码,浏览已借的图书题名列表,点击欲续借图书的续借按钮进行续借。

六、 逾期催还

自所借图书超期之日起,图书馆将通过E-MAIL方式向读者发送逾期催还通知,并同时在图书馆主页“超期催还”列表中发布。

“逾期催还通知”仅是图书馆对读者的友情提示,读者有义务按期归还所借图书,以便其他人借阅。 一、期刊阅览室及样本书阅览室管理规定

(1) 期刊阅览室和样本书阅览室内的书刊仅供室内阅览,不外借,可馆内复印。

(2)请勿携带书包、馆藏书刊及食品进入。

(3)禁止损毁、涂划馆藏书刊资料。

(4)阅览室内禁止接打手机。

(5)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二、多功能阅览区及休闲研讨区管理规定

(1) 普通阅览区位于西配楼三、四、五层和地下一层,为开放式阅览区,不需预约,为保证静谧的学习环境,普通阅览区不提供上网服务。

(2) 研讨阅览区设在三、五层西连廊,为读者提供了研究、学习和交流的空间,在此可以进行学习和讨论,但不可以从事集会、演讲等类似活动或大声喧哗。

(3) 多功能阅览区位于五层北侧,提供无线或有线网络环境,读者可在此阅览和利用课余时间上网查阅电子资源及网络资源。

(4) 休闲研讨区位于西配楼一层,为读者提供了良好的茶歇环境,在此读者可以饮食,也可以学习和讨论,注意不要大声喧哗和进行娱乐活动。(除休闲研讨区外,图书馆内的其他读者服务区域禁止饮食)

(5) 为提高阅览座位的使用效率,学生在闭馆、上课或长时间离开座位时应将学习资料等物品放回存包柜或随身带走,自觉空出阅览座位以便其他人使用。

(6) 闭馆时阅览座位不得放置任何物品,未带走的物品如发生丢失责任自负。

(7) 爱护公共设施,保持室内整洁,禁止损坏桌椅,不得在阅览桌椅上粘贴和涂画,不得随意丢弃垃圾。

(8) 未经允许,不得随意移动阅览桌椅。

(9)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三、预约阅览区管理规定(试行)

(1) 图书馆分别在六楼北侧和地下一层设立两个预约阅览区,预约阅览区仅面向在校统招全日制学生开放。

(2) 凭本人有效校园卡到物业部(223房间)进行座位预约,每人可预约1个座位,预约期限2个月,已经预约的学生可在到期前10日内重新预约。预约阅览区(6F)在每年的秋季学期仅面向大四学生预约。待硕士研究生报考结束后只有考研学生可以预约(凭当年报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办理),预约期限至考试结束;报考前已经预约的同学可凭报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办理延期,期限至考试结束。

(3) 为了方便学生,每个阅览座位配备1个存包柜。获得预约座位的学生应按编号使用座位和存包柜。

(4) 为提高阅览座位的使用效率,学习完后自己的材料及时带走。自觉空出阅览座位以便其他人使用。未预约的学生可使用空闲阅览座位,当预约学生使用时应予以礼让。

(5) 闭馆时阅览座位不得放置任何物品,未带走的物品如发生丢失责任自负。

(6) 爱护公共设施,保持室内整洁,禁止在阅览桌椅(包括屏风)上粘贴和涂画,不得随意丢弃垃圾。

(7) 为了保持静谧的学习环境,预约阅览区禁止使用计算机。

(8) 请自觉遵守本规定,学生的违规行为将影响到下一次预约,严重违规的将取消其预约资格。

(9)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四、教师研修室管理规定(试行)

(1) 教师研修室对我校教职员工和博士生开放,凭校园卡进出研修室。

(2) 读者在闭馆或长时间离开研修室时应将学习资料等物品带走,以便空出阅览座位供他人使用。

(3) 研修室内禁止食用任何食品,禁止接打电话及大声喧哗。(图书馆内仅西配楼一楼的休闲研讨区可以食用食物)

(4) 爱护公共设施,保持室内整洁,请勿随意丢弃垃圾。

(5) 未经允许,请勿随意移动阅览桌椅等家具设备。

(6)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四、电子阅览室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保持电子阅览室良好的阅览秩序与整洁的环境,充分有效利用馆藏电子资源和网络资源,特制定本规定,请上机的读者仔细阅读以下条款,并自觉遵守。

(1) 上机时须在服务台刷卡分配机位,登录系统开始计费,下机时请点击“结账下机”图标,并到服务台刷卡离开。

(2) 收费标准

一般读者上机费每小时1元,贫困生上机费每小时0.5元。贫困生的资格认定以学生工作处提供的贫困生名单为准,首次上机时需到服务台办理相关手续。

(3) 为保持室内清洁,请勿携带食品入内。

(4) 禁止删除和修改机器的任何系统参数及文件,禁止使用黑客及类似性质软件。

(5) 禁止在电子阅览室浏览国家明令禁止的网站,违者将取消其上机资格6个月,情节严重者,通知其所在院系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6) 禁止在电子阅览室玩游戏和不健康聊天。

(7) 贫困生不得将个人账户转借于他人使用,违者将永久取消其贫困生优惠上机资格,并补交一般读者与贫困生上机费差额款。

(8) 如因使用不当而造成机器损坏,按损坏程度进行赔偿。

(9)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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